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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洽商管理办法(修订)

 

外经贸大学基建字[2012]1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和投资控制,规范设计变更及洽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有效合理地使用建设资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工程施工阶段,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或设计误差及学校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功能和装修档次变化等原因,导致确需办理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的,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施工图纸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也或由于建设方提出功能变化和建筑材料的改变,由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资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以及由此引起的施工费用的增减。
工程洽商是指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在建设、设计、监理、审计各方确认的前提下所办理的书面文件,以及由此引起的施工费用增减。
第四条 任何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尽可能完善设计,对建设方案和投资总额进行科学论证。一旦施工,非经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审批,不得对建筑基地面积和范围、建筑物用途、结构形状、内部使用功能、机电系统等重大事项进行变更或调整,力求在学校或上级批准的建设资金额度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五条 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处必须组织施工图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跟踪审计方、使用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合同预算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工作,切实减小设计意图、质量标准与功能要求、施工技术、现场情况之间的误差。
图纸会审记¼经基建处处长审批后,签发图纸会审纪要,作为各方共同遵守的施工依据。
第二章 变更洽商程序
第六条 设计变更的提出、审批和签证必须既符合技术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又综合考量变更后可能产生的联动变更以及对质量、工期、造价、索赔风险等效益性因素的影响,并在原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
第七条 变更的提出单位必须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准确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和造价变动情况,并附相应图纸和说明。其中,由建设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变更申请单须由基建处长签字;由使用方提出的变更,须由使用方行政第一负责人(或行政第一负责人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后报基建处。
第八条 发生变更时,由工程现场负责人会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合同预算人员及设计、监理、施工、跟踪审计单位进行论证后,出具由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变更(洽商)文件,报经甲方代表、基建处长审核后,按第三章有关审批权限报批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给工程建设各有关部门付诸实施。其中,报请校领导审批的洽商变更,需经基建处长、审计处长双签。
第九条 所有设计变更和洽商均应在履行书面程序后实施。对确因政府强制执行、突发紧急情况或其他技术原因必须立即变更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由甲方代表口头认可或口头向主管校领导请示同意后实施,事后必须在两周内补齐有关手续。
第十条 各类工程设计变更及洽商文件均应表述清晰、顺序编号、一式六份,其中建设单位两份,由设计、监理、审计及施工等相关单位各一份。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的变更事项必须预先报经基建处组织论证同意后实施。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不准随意变更项目,不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不准将同类关联工程化整为零进行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和洽商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对不增加造价且不降低施工质量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由工程现场负责人直接会商施工、监理人员后出具变更文件,组织施工,并定期向基建处处长汇报有关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对增加投资数额5万元以下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单项变更,由基建处处长审批后实施。但基建处长审批的变更洽商工程费用增加额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2%。
第十四条 对增加投资数额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且对工程整体影响不大的单项变更,由甲方代表、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后实施。但主管副校长审批的变更洽商工程费用增加额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3%。
第十五条 对增加投资数额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单项变更,由甲方代表、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经主管副校长核报校长批准后实施。但校长审批的变更洽商工程费用增加额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5%。
第十六条 对增加投资数额50万元以上的单项变更或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额累计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10%时,由审计单位确认并经甲方代表、基建处处长签字后,报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因国家政策法规或市场因素引起的工程总造价的调整,由基建处汇总有关造价变动资料并经审计确认后,提交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相关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及跟踪审计人员要按职责做好对变更事项的现场监督、工程量核实及造价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合同预算人员在施工期间,应及时收集、汇总变更洽商资料及相关造价变动情况,向基建处长书面汇报;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并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有关当事人将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大项修购项目的变更洽商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原“外经贸大学基建字[2010]105号”同时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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