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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规范有序的采购管理机制,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学校批准的教室、会议室、经营点等的出租服务。

本办法还包括以小额即时结清方式采购的基建修缮材料、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材料及小型设备(本文以下简称为小额即时结清方式采购)。

上述所有采购项目均需建立采购信息电子档案,纳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监督系统进行监管。

第三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办理的采购,适用于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所有采购项目均须立项,项目申请、变更须经审批,并在预算批准额度内实施,以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未立项或未获得预算支持的采购项目,需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小额即时结清方式采购无需立项,但需备案,并要说明无法以合同方式集中采购的原因,学校在年终进行重点审核。

第五条 学校采购项目实施归口管理,凡单项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必须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采购;单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归口管理单位应汇总全校同类项目,合计达到该限额的也应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统一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统一采购。

第六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潜在投标人自由参与竞争。

第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建立申请立项、预算审批、归口管理单位审核、中标人选择、采购与验收、全程监督为一体的管理体制,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政策制定,协调解决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校长任组长,主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和监察工作的副校级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校长办公室、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工会、监察处、审计处、信息化管理处、教室与会议室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 全面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工作,向党政联席会负责;

(二)研究审订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如涉及“三重一大”内容,提交学校相关决策机构;

(四)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权限目录;

(六)审阅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采购与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的年度工作报告,研究相关问题,拟定制度性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作为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按照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的要求,建立集立项、执行、监督于一体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监督系统;

(三)受理集中采购项目执行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评标或谈判办法;

(四)负责拟定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统一组织校内公开招标项目的实施,制定招标工作流程及管理细则;

(六)组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应商、续签合同等特殊招标方式的项目采购,并制定相应工作流程及细则,制定简易程序采购、即时结清方式采购工作流程及管理细则;

(七)负责采购项目的标底价、中标价确定工作。采购前应以合理方式询价,掌握市场价格,确定合理招标控制价,并做好询价记录;

(八)参与采购合同的审核与会签;

(九)参与采购项目支付申请的审核与会签;

(十) 组织需纳入教育部、省、市集中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申报;

(十一)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建立项目采购电子档案;

(十二)建立学校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归口管理目录、供应商信息目录、询价目录、评标专家目录,建立分类评价办法,及时进行动态维护;

(十三)制定采购项目验收办法,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十四)每年末向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提交采购与招投标执行情况工作报告;

(十五)完成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各自职责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小组成员为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教代会及需求单位代表,办公室设在监察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提议修订采购与招投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制度和程序的落实情况;

(三)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监督系统设置采购风险预警点,对采购项目全过程进行实时监督;

(四)监督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五)监督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产生过程及评标、谈判过程,对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六)监督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及处理;

(七)建立对采购项目的追溯检查机制,每半年组织一次对采购项目的规范性评价,建立分类别、分层次的评价办法;

(八)每年末向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信息化管理处等部门,为业务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技术性指导和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归口管理目录,汇总全校相关采购需求,制定学校统一采购计划,并提交学校交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备案;

(二)负责对采购立项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帮助采购需求单位确定招投标项目的技术指标;

(三)可对采购方式提出建议,可推荐优质产品和优质供应商,并应提供相关产品的技术指标和价格作为参考资料;

(四)负责组织、指导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采购;

(五)选派一名技术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谈判工作;

(六)参与项目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七)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需求单位,为采购项目申请人,负责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以下具体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工作;

(二)负责拟定需求方案,可对采购方式提出建议,可推荐优质产品和优质供应商,并应提供相关产品的技术指标和价格作为参考资料;

(三)在归口管理单位指导下确定技术指标;

(四)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指导负责部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采购;

(五)选派一名技术人员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

(六)参与项目采购合同的洽谈,参与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七)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八) 指定一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学校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特殊商品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学校各类单台价值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批量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宗物资、图书文献以及所有医药品的采购项目;

(二)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包括与大型新建项目相关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主材、设备的采购及单项分包工程;单项工程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

(三)外包经营服务项目,包括学校批准的教室、会议室、经营点等的出租服务以及各类中介服务、设备维修、物业管理等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七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它采购方式的,由主张单位提出申请并论证,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需求单位、归口管理单位、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会签后,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主管校领导审批确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除上述程序外,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同时发布采购公告。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其他适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公开招标后不足三家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校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四)以询价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分别采用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询价,在对比询价结果的基础上共同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对捐赠的货物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接受捐赠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采购额高于一万元但低于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项目需求单位提出申请,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后,按简易程序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额低于一万元的合同采购项目及以小额即时结清方式采购的基建修缮材料、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材料及小型设备,由项目需求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采购,采购信息须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统一纳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监督系统管理,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年度进行分类审核。

第二十条按项目资金来源、限额标准及适用范围,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或应由国管局、建委等统一招标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立项、预算、招标结果以及结项情况均纳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监督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采购方式确定后,因特殊原因确须变更的,由主张单位提出申请,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采购方式变更,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审批;达到或超过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采购方式变更,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需求单位、归口管理单位、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会签后,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主管校领导审批确定。

第四章 采购合同及款项支付

第二十二条除小额即时结清项目外,所有对外采购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三条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项目申请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经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法务办等部门审查和会签后,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采购合同的验收由采购需求单位负责组织,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归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处派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所有经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采购与备案的采购项目,付款申请须经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签章后,由财务处办理付款。

第五章 纪律、质疑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采购与招投标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四不准”要求。

(一)所有工作人员不准接受供货单位的请吃、请玩和请游,不准接受施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二)所有工作人员不准向供货单位索取任何好处费和工程回扣,不准向供货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所有工作人员不准因私借用、租用供货单位的交通工具;

(四)所有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准直接或间接参与与物资采购及招投标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在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所有参与的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不得泄露工作中需要保密的所有事项。

第三十条当事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质疑。

第三十一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质疑当事人对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向监察处投诉。

第三十三条监察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对投诉事项做出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其直接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工程,不经招标擅自指定或暗示供应商、施工单位的;

(二)采购和招标过程中,违反工作程序,暗箱操作,招标走过场的;

(三)泄漏标底或在招标过程中与供应商、施工单位恶意串通的;

(四)个人或小团体接受供应商、施工单位给予的钱物、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接受他们的宴请、旅游和各种娱乐活动的;

(五)与供应商、施工单位相互勾结,高估冒算,有意多付款项的;

(六)贪污、私分、占有、挪用、挥霍、浪费采购资金的;

(七)干扰招投标工作,致使招投标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八)不履行或不正常履行职责,致使购进货物以次充好、质次价高或假冒伪劣的;

(九)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报的;

(十一)其他有关违反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学财务字[2008]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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