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审计视野 >

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考


    国家为了把发展的成果更多的体现到民生上,中央财政逐年加大对三农、教育、卫生、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专项投入,财政专项资金的规模和资金量逐年增加。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法规、办法也随之出台,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而实际上,一些资金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专用专款的问题。其原因:

     
(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不够规范。财政或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普遍采用按实际编列预算的方法编制预算,但如何按实际编列预算又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将专项资金全部或部分编列当年的预算,有的纯粹不编列预算,形成预算编制不实;有的甚至将专项资金记入往来,直接在往来中核算,造成年终决算不实。加之年初预算编制中又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零基预算,基数加增长的办法仍在延续,使得一些资金管理单位预算常有预留待编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往往被挪用。

     
(二)受财政自利政策的影响,为减少财政赤字,以项目之名,平衡财政预算。在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之下,实行财政分灶吃饭,盈余自留的政策,一些财政相对困难的政府或部门,往往把争项目跑项目当作挖潜提升财政增收的源泉,以项目之名,平衡预算之实,列项跑项,以解决政府公务支出和其他支出的需要,从而使专项资金从立项开始,就决定了它的性质和用途就是平衡预算或弥补部门经费,更谈不上专款专用。

     
(三)相关监管部门职责不到位,项目管理薄弱,造成资金的渗漏。由于受地方财政财力的影响,一些对资金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很难靠有限的定额经费完成对资金链的管理,因此收缴罚款上缴财政,完成财政收入有时成为监管的目的,而且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既然你检查处理了,遇到他检查时,就只能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更有甚者是利益均沾,这就从监督机制上形成了专用专款、屡罚屡犯的恶性循环。

     
(四)涉及专项资金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尽管随着对专项资金立项的批复,有关部委对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办法也随之出台,但对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规定甚少,很少对挤占挪用该项目资金所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变更项目计划节约资金,节余资金不是上缴财政而是为挪作他用提供了保障。

     
(五)部分项目资金管理单位领导法制意识淡薄,对资金管理不够科学。一些部门领导对于资金管理缺乏法制意识,认为只要不花销在自己身上,而是用在单位,就没有问题。因此一些部门往往把应由单位正常经费开支的项目硬塞到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认为是资金由他们管理或实施,应该有管理上的成本费用,而且认为即使不是专款专用,但都是公务支出,根本不存在问题,这便为专用专款提供了所谓的理论依据

      
为了充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防止专项资金由专款专用变为专用专款,使有限的资金用到所需的项目上,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使发展的成果更多地体现到改善民生上,应采取下列对策:

     
(一)科学合理的编制年初预算,确保专项资金到位率。在预算编制中,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科学预测和分析,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和细化预算,真正把每一项目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及实施单位,杜绝待留预编虚列项目资金的发生,使专项资金确实发挥效益。

     
(二)规范项目计划审批,保证项目的真实性。计划审批部门应规范审批程序及项目评审论证,严把审批关。建立项目资料库,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与实施环节的控制,防止项目重复立项或虚构项目,套取财政资金挪作他用。

     
(三)加强监督与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到位,发挥效益。积极协调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发挥职能作用,防止因部门监管利益而造成监管中的漏洞,使一些部门钻监管上的空子,而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完善专项资金的法规制度。科学评估论证项目的社会效益,分析评价项目资金的使用效果,规定由于决策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浪费而应承担的责任,促进完善法规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使专项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人制度,增强领导的法制意识。为保证每一专项资金的安全完整,使其真正产生社会效益,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人制度,每一级项目资金管理单位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书,直到项目实施单位,使专项资金管理与实施的相关部门领导增强法制意识,增强责任感,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完整,使其产生应有的效益。(来源:中国审计网 作者:胡发荣)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