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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零余额账户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2001年财政部发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提出要在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但在近几年的会计实践中,有部分会计人员对零余额账户认识上存在一定偏差,甚至是模糊不清。笔者现就零余额账户的用途、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零余额账户的概念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为本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具体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0万(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二是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出。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0万(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授权的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账务处理方法: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收到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物品、服务等支用额度时,借记经费支出事业支出材料等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属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同时,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行政事业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度终了,零余额用款额度必须清零。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如果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核算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资金活动,不能核算其他资金,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包括差旅费支出、交通费支出、劳务费支出、咨询费支出、奖励性支出、其他零星现金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事先并没有银行存款,只是财政部门下达的一个额度,这个额度,预算单位可以随时使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预算单位的转账、提取现金等日常结算业务;可以向本预算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除上述规定的六项划款之外,确需划转的款项需报财政国库部门审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预算单位、所属下级预算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三、零余额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资金支付方式选择标准不统一,直接支付比例较低。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建立,各级财政部门相继出台了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办法,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将工资、工程采购和限额以上的商品服务支出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有助于减少资金支付环节,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但通过审计发现,由于种种原因,部分预算单位在对列入范围内的项目提交用款计划申请时不愿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而财政部门在审核用款计划时也未完全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审核,甚至有的地方连工资支出都未采用直接支付,导致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支付方式的比列较低。

 2.违规大额提现,存在公款私存现象。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预算单位可以在财政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有些地方对办理零余额账户业务的时间进行了限制(比如必须在每日上午10点前办理),部分预算单位为用款方便,减少麻烦,会将额度内的资金一次性提现。同时受利益驱动(如拉存款等),代理银行会主动要求单位出纳人员将提取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导致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管范围之外,形成公款私存,极易发生挪用资金问题。通过审计发现,个别出纳人员财务风险意识淡薄,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通过代理银行进行短期投资理财,少则几天,多则几十天,资金往来金额达数千万元,所获利息不多且存在很大的资金损失风险。这种情况在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缺失的单位表现的尤为明显。

 

 3.部分代理银行网点设置不合理,代理业务有待规范。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代理零余额账户业务需要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批准,一些地处偏远的预算单位由于所在地区没有代理银行网点,为节约时间和财力就将授权额度一次性提现。再者,在财政授权支付模式下,商业银行承担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支付清算及信息提供等工作,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代理成本很高,且需在垫付资金的前提下才能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代理银行积极性收到一定影响。受利益驱动或者为了维持客户关系,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不合规行为不能实施监督,会尽量满足其提取现金、特殊划款等要求。

 四、零余额账户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1.加强财政监管力度,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大直接支付比例。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按照财政资金精细化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财政资金拨付。对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项目要求预算单位提供项目或购买商品服务的合同、协议、收款方等业务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同时利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严禁将财政资金擅自转入预算单位人员个人账户。

 2.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规范现金结算行为。对在授权支付范围内的资金支出,则严格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公布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不得使用现金结算,从而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内最大程度上减少现金使用,同时也有效加强对公务消费行为的监控。

 3.进一步完善代理银行业务工作。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代理银行资格标准,选择服务能力强、质量高、成本低、信誉好、风险低的银行作为代理银行,适当增加代理网点数量,以方便预算单位办理业务。代理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除经财政部门批准外,不允许出现预算单位大额提现和转账个人账户的现象。

 4.加强财会业务知识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和从业水平。要加强单位财会从业人员的培训,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内容进行系统学习,全面了解财政业务知识。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公款私存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健全财务内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事,做好零余额账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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