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通过对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部门(系统)或者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评价、鉴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行为。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这是被审计对象的法定义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 “经济责任”的含义
这里所说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首先,“经济责任”是基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担任的特定职务和任职期间,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担任的特定的职务直接关联。所谓特定职务,就是经济责任审计拟审计的职务,而不是兼任的其他的职务或者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头衔。其次,“经济责任”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基于所担任的特定职务而应履行的职责、义务,而不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在履行职责中所产生的问题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经济责任”关键所在。第三,“经济责任”是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即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担任的特定职务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相关联的职责、义务,而不是与政治、道德活动相关的职责、义务。这是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评价的区别,这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特点所在。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法律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二是法规类,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是部门规章类,包括审计署颁布的《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规章;四是其他政策制度类,包括其他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决定、意见等;五是业务规范指南类,包括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技术性规范、指南等。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种类及其责任界定
审计机关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责任界定,不存在问题的,则不需要进行责任界定。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三种,即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所谓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五种: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所谓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所谓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作者:刘广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