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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稳步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管理是财务收支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和综合性的重要工作,按照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学校校级预算(总预算)和各学院、处(部、室)部门预算(“切块”预算)有机结合,分级负责,综合协调,规范高效与公开透明的预算编制与执行管理机制。
第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依据学校财力状况与事业发展规划,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原则,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充分发挥预算对基础资源的配置功能与传导作用。
第四条 学校预算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财力,结合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财务收支和资产状况确定。
第五条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应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根基于客观基础,防止主观随意性,综合考量各种变动因素的影响与作用,实事求是编制;支出预算应遵循效率公平、量力而行、勤俭节约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等原则,关注预期绩效评估,注重支出结构优化,科学合理编制;
学校校级预算(总预算)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总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学校及各学院、处(部、室)编制预算,应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与 “统收统支”管理规定与要求,并充分关注收入与支出的相互间的动态协调。
第七条 学校和各学院、处(部、室)级单位,必须依法遵规、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编制报送预算及其执行结果报告(决算)。
第八条 学校持续加强预算管理基础与制度建设,完善预算定额标准和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提高预算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调控能力,探索实施编制年度预算与中期(3-5年)预算相互结合,动态调整,依序滚动,连续衔接的复式预算编制模式。
第九条 学校逐步推行绩效预算,建立与完善预算编制与执行绩效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及重大的预算执行调整。
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安排适当时间听取财务处的预算编制或预算执行调整情况汇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的相关审议意见汇报,并依据会议议事规则审定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预先审议学校年度预算及重大的预算执行调整。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应安排适当时间听取财务处的预算编制或预算执行调整情况汇报,经集体审议后,提出相应的审议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应配备素质和数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预算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学校预算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一)组织指导各学院、处(部、室)级单位认真编制、按时报送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
(二)组织编制学校本级财务预算。审核分析各部门预算,协调处理各部门预算与学校总预算的衔接,综合汇总编制学校总预算。
(三)组织实施预算执行,按时下达预算指标,加强预算执行监督与动态管控,及时发现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适时采取包括预算调整等必要的适当的措施,保证预算顺利执行。
(四)组织整理汇总分析预算执行及完成情况,编制报送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五)组织编写学校预算编制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根据学校委托授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人员经费预算和重大(点)专项业务经费预算,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办法,由其负责编制并报财务处审定。 
(一)人事处负责归口管理学校教职工及外聘人员的基本工资与津(补)贴及劳务薪酬等人员经费预算。
(二)学生处负责归口管理学校在读学生的各项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补助等人员经费预算。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归口管理学校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业务经费预算。
(四)科研处负责归口管理学校的科研业务经费预算。
(五)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学校的学科建设经费预算。
(六)基建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学校的基本建设经费预算。
(七)资产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学校的设备购置经费预算。
上述业务主管部门,应视本部门的实际业务工作量,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专职(或兼职)财务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所归口管理的经费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处(部、室)级单位,是负责管理各自部门预算的责任单位,应视本部门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经费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处(部、室)级单位上报学校的本部门自身经费预算或归口管理业务经费预算,应经党政联席会议或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归口管理的业务经费预算,同时须经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学校内各级各项预算的编制报送单位,对其所编制报送的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总预算由学校本级预算和部门预算组成。学校各项收入与支出均须纳入预算管理。学校预算编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以及预算编制说明。
第十八条 收入预算编制内容
收入预算内容是学校编制预算时,经测算预计从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收入计划。收入预算编制内容: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教育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
3、其他经费拨款,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经费。
财政补助收入应按基本支出拨款、项目支出拨款分列预算。
(二)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1)学费收入;2)住宿费收入;3)考试考务费收入;4)委托培养收入;5)培训收入;6)其他教育收入。
上述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上缴前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准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1)基础科研课题收入;2)科研开发与协作收入;3)科技咨询服务收入。4)其他科研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一至五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
1、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补助性收入:1)教育经费补助,2)科研经费补助,3)其他经费补助。
2、捐赠收入:1)限定性捐赠收入,2)非限定性捐赠收入。
3、投资收益:1)长期股权投资收益,2)长期债权投资收益。
4、利息收入。
5、资产出租收入/资产盘盈/资产处置利得。
6、后勤服务净收入。
7、其他收入,指上述1-6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零星杂项收入。
(七)弥补预算收入,指当年度的预算收入不足以平衡支出时,须动用历年事业结余以弥补预算收支差,保证年度预算收支平衡的非实质性收入。
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编制内容
支出预算内容是学校编制预算时,为保障学校履行职能,完成各项事业目标和计划任务,统筹安排的各类支出计划。支出预算编制内容:
(一)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是学校预算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为保证正常运行、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教育费用
教育费用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从事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和社保费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领用的存货费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中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
教育费用按教学费用、教辅费用、学生事务费用、其他教育费用分列细化预算事项,再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编列明细科目。
2、科研费用
科研费用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为从事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和社保费用,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领用的存货费用,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中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按基础科研课题费用、科研开发与协作费用、科技咨询服务费用、其他科研活动费用分列细化预算事项,再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编列明细科目。
3、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指学校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为党政管理人员计提的薪酬和社保费用,党政管理部门领用的存货费用,党政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党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按党团管理费、行政管理费、后勤管理费分列细化预算事项,再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编列明细科目。
4、离退休费用
离退休费用指学校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包括为离退休人员计提的生活费和各项补贴,为离退休人员领用的存货费用,离退休人员专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为离退休人员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
离退休费用按离休人员费、退休人员费分列细化预算事项,再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编列明细科目。
5、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属到上述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等。
其他费用根据需要可以或不分列细化预算事项,并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编列明细科目。
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是学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为完成特定事业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项目支出的基本分类:
1、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指学校经发展规划部门批准而进行的建造、改建、扩建固定资产等工程及设备购置项目支出。本支出预算按学校申报且经发展规划部门批准的具体项目与金额编列。
2、财政修购项目支出,指财政修购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本支出预算按学校申报且经财政部与教育部批准的具体项目与金额编列。
3、“211工程”项目支出,指国家“211工程”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本支出预算按学校申报且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核准的具体项目与金额编列。
4、“2011计划”项目支出,指教育部、财政部“2011计划”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本支出预算按学校申报且经财政部与教育部批准的具体项目与金额编列。
5、其他项目支出,指除上述基本建设、财政修购、“211工程”、“2011计划”等项目支出以外的其他项目支出,均应按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具体项目与金额编列。
上述基本支出项下的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其他费用和项目支出项下的各类项目支出,依资金来源的属性划分,按财政拨款支出、非财政拨款支出、资产折耗分列。
(二)经营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收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用财政补助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
1、资产盘亏。
2、捐赠支出。
3、财务费用,指学校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外汇兑换手续费及损益。
为购置固定资产取得的专门借款,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予资本化,不在此处编列;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在此处编列。
4、其他费用,指上述资产盘亏及处置损失、捐赠支出、财务费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
上述二至五项支出,应依资金来源的属性划分,按财政拨款支出、非财政拨款支出、资产折耗分列细化预算事项,再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编列明细科目。
六、预备费,指为增强学校预算的稳健性与主动性,以保有适度的机动弹性,实现及时保障不可预见的特殊事项发生时的紧急需求,而专门编列的未指定具体用途的预算后备支出。预备费是学校预算的必要组成部分,一般可按支出预算总额的1-2% 编列,并在非财政拨款支出中列示。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说明
预算编制说明为预算编制内容的必须附注部分,其主要是阐述编制预算的依据,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及财务政策与预算定额,预算编制的基础数据与事业发展状况(各类教职工人数、各类在校学生人数及新招学生与毕业学生人数、各类资产数量,学校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发展状况),预算收支安排基本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预算编制规程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规程,是指为保证预算编制工作规范有序,增强预算编制的及时性正确性,提高预算编制效率与透明度,学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订立的内部工作规范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工作程序,采用“二上二下”的作业流程。
所谓“二上二下”,是对学校每年的年度预算,学校编制上报“二次”,教育部财务司批复下达“二次”。
学校“二上预算上报的内容:“一上”是财务处根据学校预算年度自身事业发展计划,第一次编制后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并上报的年度预算“建议数”;“二上”是财务处依据教育部财务司“一下”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再次修编后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上报的年度预算“控制数”。
教育部财务司“二下预算下达的内容:“一下”是教育部财务司根据学校“一上”预算“建议数,经审核后第一次下达给学校的年度预算编制“控制数”;“二下”是教育部财务司根据对学校二上”预算“控制数”,经审核后第二次下达给学校的年度预算“批复数”。
第二十三条 学校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程序,采取“一上一下”的作业流程。
所谓“一上一下”,是对学校每年的部门预算,各学院、处(部、室)编制上报一次,学校批复下达一次。
部门预算“一上”,是指各学院、职能部门根据预算年度本部门事业发展计划和承担的任务,编列上报学校的年度预算“建议数”。
 部门预算“一下”,是指学校根据各学院、职能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数”,经财务处审核汇总、综合协调,修订编制出分部门预算控制数,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而后由财务处下达给各学院、职能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批复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归口管理经费预算编制规程,采取 “一上一下”加“报备”的作业流程。
归口管理经费预算“一上,是指归口管理经费预算的管理责任单位,根据预算年度归口管理的事业发展计划,编列上报学校的归口管理的年度业务经费预算建议数”。
归口管理经费预算“一下,是指学校根据归口管理经费的管理责任单位上报的预算“建议数”,经财务处审核汇总、综合协调,修订编制出分部门预算控制数,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而后由财务处下达给归口管理责任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批复数”。
  归口管理经费预算“报备”,是指归口管理经费预算的管理责任单位,针对学校下达的归口管理经费预算“批复数”,进行预算项目内容细化安排后,将“细化预算”报送学校财务处备案。财务处对“报备”的“细化预算”,进行合规性与合理性审核,若通过审核则接受“报备”并予执行,若未通过审核则不予“报备”,退回重作编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列前的基础准备工作要求。
对于项目支出的具体项目,其在报送财务处申请列入预算支出之前,申报单位必须充分了解掌握其申报的项目的立项规程管理要求、认真按照其要求做好各项基础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该项目的实施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资料、项目申报文本与预算支出表及相关的情况说明等。
项目支出的具体项目申请报送时间,各级各类项目的要求不尽相同,应按照各级各类项目的具体要求时间执行。但要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支出的项目,必须在学校预算的编制报送时间之前,完成项目的申报与核准等相关作业流程。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编制报送时间:
(一)学校财务预算的编制报送时间,学校“一上一般于上年89月份,学校二上一般于教育部财务司一下”下达后的5-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各年度具体的报送时间与要求,按照教育部财务司通知执行,保证如期报送。
(二)学校部门预算编制报送时间,一般于上年78月份,各年度具体的报送时间与要求,按照财务处的通知执行,保证如期报送。
(三)学校“归口管理”经费预算编制报送时间,一般于上年10月份,各年度具体的报送时间与要求,按照财务处的通知执行,保证如期报送。
学校“归口管理”经费预算“细化”方案“报备”时间,须于学校“归口管理”经费预算下达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财务处。
第二十七条  年度预算下达批复时间:
(一)学校财务预算下达批复时间,“一下一般于上年11月份,二下”一般于每年5月份。各年度具体的下达批复时间,视财政部、教育部财务司的工作安排。
(二)学校部门预算和“归口管理”经费预算下达批复时间,一般于每年3月底之前。
第二十八条  年度预算(决算)的编制,应按照统一格式(样式),包括纸质和电子版,纸质的部分应加盖单位公章、财务负责人与编制人名章。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向教育部财务司报送预算,或向各学院、处(部、室)批复预算,应以学校名义正式行文上报或下达。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是实现预算目标的重要关键环节,各级预算执行与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应确实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全面、动态管控,保证预算正确顺利执行,按照预算目标与计划进度圆满实现。
第三十一条  预算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复(报备)后,它具有法律的约束效力,必须按照所批复的预算额度、用途及管理要求严格执行。未经预算批复单位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已经批复的预算额度、用途及管理要求擅自调整。
第三十二条  预算经批复(报备)后突发了未可预见的重大事项,确应对已批复预算作调整的,由预算编制执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说明申请调整预算的原因,拟予调增或调减的预算项目及额度等。
第三十三条  预算调整申请由财务处进行审核分析研究,视实际情况给出同意或不同意调整的意见。
凡不同意进行调整的,财务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于同意进行调整的,财务处应提出具体的调整方案,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财务资金使用与审批管理规定》经审批后,一般的预算调整即可批复下达执行。但对于超出学校管理权限范围的重大的调整事项,则应报经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应对预算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汇总分析,编制预算执行完成情况(财务决算)报告。
学校部门财务结算(决算)时间,一般为每年12月下旬至次年1月上旬,各年度具体的时间安排与要求,按照财务处通知执行。
学校预算执行完成情况(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报送时间,一般为次年1月,各年度具体的编制报送时间与要求,按照教育部财务司通知执行。
第三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预算尚有结余的,应根据预算资金的不同性质与管理要求分别处理:
(一)凡中央财政拨款的预算结余,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财务司等有关规定要求办理。
(二)非中央财政拨款的预算结余,未完事项的预算结余,结转下一个预算年度继续使用;已完事项的预算结余,一般情况下均结转事业基金,有特别或专门规定要求的,照其办理。
(三)各学院、处(部、室)级单位的部门预算结余,属于学校预算定额(标准)经费拨款结余的,留归部门使用,并转入部门事业基金;属于学校专项经费的,收回学校依专项经费有关管理要求,统一处理;属于创收结余的,按照学校对部门创收的财务分配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为学校所投资企业监管部门,依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及教育部财务司相关具体要求,根据所监管企业经营状况与发展计划,按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及时报送财务处。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为学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及教育部财务司相关具体要求,根据学校财务预算收入和资产管理处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依学校预算管理程序,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按时报送教育部财务司。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根据中央财政当年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四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包括以下项目内容: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以及国有股减持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四十一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七章             预算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预算检查监督是预算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为保证公平公正编制预算,正确高效执行预算,有关各方根据自身的职责与权限实施的检查监督:包括一般与重点专项、定期与非定期、现场与非现场等形式的各类、各项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  财务处为学校预算的财务检查监督与会计核算监督责任单位,负责对学校和部门预算实施日常专业检查监督,及时发现、解决预算管理中的问题,保证预算圆满完成。并根据学校授权委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为学校预算的审计监督责任单位,负责对学校和部门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报告。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是学校预算的民主监督主体与基础,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是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理财、预算监督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安排一定的时间,听取财务处代表学校报告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并予以审议。
第四十六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情况,依法接受教育部财务司和财政部、审计署等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与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预算管理责任单位,对于各级各项预算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妥善解决,不断地改进预算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预算年度与国家财政年度相同,自公历11日至1231日。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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