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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依据中央办公厅和《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 )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和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接待,主要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到学校(含学院、机关部处及业务实体等,下同)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验收评估、请示汇报、出席会议、合作交流、对口支援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要求,上级部门、兄弟单位领导等来校出席的综合性公务活动,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接待,并协调相关校领导出席;其他专项性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由各对口单位牵头接待。需要学校领导出席的公务接待活动,接待单位应提前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六条 接待规格。根据公务接待对象及活动内容,本着对等节俭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进行统筹安排。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
(一) 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二) 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应持有公函。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八条 按规定安排住宿。
(一)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理,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九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
(一)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标准不得超过人均100/次,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外接待,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
第十条 严格控制接待形式及活动范围。
(一)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欢迎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组织师生欢迎、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
(二) 接待单位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不得偏离工作主题。
(三)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四)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若因公务接待确需委托旅行社安排车辆、食宿的,必须提供合同(明确说明事由)、参加人员名单,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旅游费”、“旅游团费”等名目均不能报销。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
严格接待审批程序,由接待单位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附件1),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陪餐人数以及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地点、费用、经费来源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报销规定及审批程序。
(一) 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及时,票据必须规范,并限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各单位接待费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销,原则上逾期将不予报销。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审批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报销。
(二)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须将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按照教育部统一安排及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以适当的形式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针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制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内公务接待负面清单》(附件3),对照“负面清单”中列出的禁止事项,学校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因办学和发展的需要,接待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包括因工作需要邀请来校人员、校友、校董、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捐赠单位或个人等),应当参照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控制经费总额,严格审批管理和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14520日颁布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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